一、項目名稱:阜陽市潁科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選聘項目
二、項目編號:FYTC-ZZCZ-2024-033
三、首次發布時間:2024年4月1日
四、更正內容:
1、一包段:FYTC-ZZCZ-2024-033-1;
(1)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常年法律服務、投資服務、并購服務、盡調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需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常年法律服務、投資服務、并購服務、盡調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2)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主要聯絡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常年法律服務、投資服務、并購服務、盡調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5分,最高計6分;(需提供由項目聯絡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常年法律服務、投資服務、并購服務、盡調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5分,最高計6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3)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主要聯絡人:訴訟案例:近三年(2021-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項目退出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4分;(需提供由項目聯絡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訴訟案例:近五年(2019-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國有投資類公司、國有基金公司提供過項目退出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4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2、二包段:FYTC-ZZCZ-2024-033-2;
(1)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商業保理公司、國有供應鏈公司、國有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需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業績: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商業保理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2)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主要聯絡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國有商業保理公司或國有供應鏈公司或國有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
現更正為:“業績: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國有商業保理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3、三包段:FYTC-ZZCZ-2024-033-3;
(1)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需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業績: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國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2)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主要聯絡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國有融資租賃公司或國有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
現更正為:“業績: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國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10分;(需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同)”
4、四包段:FYTC-ZZCZ-2024-033-4;
(1)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負責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8分;(需提供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提供過法律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8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2)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負責人:訴訟案例: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或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2分”
現更正為“訴訟案例: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負責人為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或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2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3)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項目主要聯絡人:業績:近幾年(2021年-2023年)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擔任法律顧問的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8分。(需提供由項目主要聯絡人簽字的合同)”
現更正為:“項目主要聯絡人:業績:近三年(2021年-2023年)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且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擔任法律顧問的每一個案例計2分,最高計8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4)原磋商文件評分辦法中訴訟案例:“項目主要聯絡人:近三年(2021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或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2分。
現更正為“項目主要聯絡人:近五年(2019年-2023年)項目主要聯絡人為經營范圍含有信息技術服務類(大數據、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或具有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提供過訴訟服務的案例,每一個案例計1分,最高計2分”(以合同簽字或者合同條款中明確服務成員為準)”
5、招標文件中“最后承諾報價表”中原文“注:考慮磋商報價的方便,供應商在填寫最后承諾報價后,(第一次報價-最后承諾報價)除以第一次報價后得出的優惠率視同為需求中全部服務的優惠浮動值(特定優惠除外),而不考慮項目規費稅金的金額改變。此優惠率調整原則適用于合同內價格的計算及項目增減、變更時價格的計計算”予以刪除。
6、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現更正為:2024年4月16日10點00分(北京時間)
特此公告。